中日不平等条约今现五大花园(转载)
历史网 2024-02-07用户投稿
论中兴公司等水改相关单位之行为“合法性?”
首先,切入主题,就680元水改入户工程费的“合法性?”,作个探讨。要判断其合法性,应先确定工程实施中,水表改造的位置所在,这就是产权的分界点。( <<成都市城市供水条例>>第三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以贸易结算表为界,表前(含表)的供水设施,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;表后的用水设施,由用户或产权所有者负责维护。)在中兴公司的收费通告中已经说明,改造后水表位置统一放置在每幢单元楼下立管处,从立管处到家中的管材费用,施工费用等统称为入户工程费,收费披上了合法外衣。就此,我咨询了四川省消协,消协同志说:“水改行为是双方的合同行为,应该体现双方的意志,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性;规则不能单方敲定,水表位置所在应听取业主意见;<<四川省城市供水“一户一表”实施意见>>中明确规定对原以总表作为计费方式的住宅,在实施“一户一表”前,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对原供水设施进行检查,根据实际况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,在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实行水表出产或户内就地改造。”
消协同志说得很清楚,作为业主我们自然不愿意将表出户到楼下立管处,其理由是2003年,成都市自来水公司通过开发商文氏房地产公司,对我小区由地下水改造成自来水,并更换了水表。我们业主家中老表是通过考核而持证上岗的,改造至今没有任何过失,短短四年时间就让人家下岗,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吧!因此我们要求就是表不用换,直接从楼下立管接到每户家中,这部分产权维护属于供水企业,供水企业应该为此买单。从〈〈城市供水管理条例〉〉来看,表前含表这部分属于供水设施,如果业主买了单,就有拥有了其所有权,就应该拥有其收益权。供水企业使用业主的供水设施供水,应该支付业主使用费,这就是民法通则中规定(<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>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的权利。)的收益权。由此可见,中兴公司的收费行为是不合法的。
其次,五花办等政<!-->府单位指定中兴公司为五大花园片区供水企业,并实施水网改造。对此作为业主我们质疑他的身份是否具有资质资格参与供水。最近,听到小区业主传言,说一位李大爷到中兴公司驻我小区办公室,问:“签订合同我们业主的身份证、房产证等复印件都给你们,那你们的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税务登记证怎么不出示给我们看呢?”当时中兴公司工作人员回答说,还在申办中。听到这个传言,我感到很吃惊,为证实传言是否属实,我到成都市工商公众网上去查了一下,结果查不到。由此看来,如果中兴公司是一个刚成立不久的新型私营供水企业,各种证件还没办下来,就开始张贴通告收费营运,不就是无证经营吗?五花办等行政单位让这样一个企业来转供自来水,成为五大花园片区供水企业,那其中名堂就大了。(<<城市供水条例>>第十五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(以下简称供水企业)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,方可从事经营活动。)(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26号<<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>>第二十条新建城市供水企业未取得<<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>>向社会供水的,由修正业所在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以下罚款,并责令停业。)因此,我们业主质疑中兴公司供水身份的合法性,这需要有关单位进一步查实。
再次,本次改造收费决议在形式上不合法。这是一个关系五大花园八万人口的饮水问题,关系几万户业主切身利益,如此重大的事情为什么不借助或报纸、或电视等媒体广为宣传。对此事的政<!-->府决议为什么不听证(<<四川省城市供水“一户一表”实施意见>>(十)实行户内就地改造或水表出产改造的工程查勘、设计、施工和水表、管材及其他相关费用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<!-->府价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召开价格听证会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,制定标准和收费办法。)通过。政<!-->府不是倡导“公开、公正、公平”的办事原则吗?为什么在这件事上就暗箱操作了呢?事前毫无征兆,我们正在惊喜晚报上连续几天刊登的省新消条在听证中,争议中通过。今后不再收取水、电、气三表更换费及安装费,即使是新购住房也要从房款中扣除,三公司也相继在报上表态。可就这么几天,中兴公司水网改造收费通告贴出来了,改造五大花园红运花园1-4期先作试点。来了个私营企业,扛着几大政<!-->府的红头大章,扬言着交680改造,不交就断水。好狂,公开挑战省新消条。业主委员会站出来了,叫着快去交费吧!自来水公司跳出来了,炸出了一个天方夜谭的神话——你们欠我800多万,12月20日关闭旧网水。在上千业主自发聚会的抗议中,街道办蹦出来了,社区居委会走出来了,五花办跟出来了,官方情况说明千呼万唤使出来了-----收费是合法的,是通过审计部门审计过的,我们是开过大会的,你们的业主委员会是参过会的。既然收费是合法的,是通过审计的,那我们2937个业主为什么没有一个看到过审计报告呢?业主委员会参过会的,当初接到开会通知,他们为什么不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广大业主意见,将其意见带到会上去呢?我们的知情权、参与权(<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> 第八条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。)何在呢?
再次,中兴公司先收费,再签合,再改造,其程序不合法。先让单方履行合同,再签合同,是一个典型霸权主义,是将强者的意志强加于弱者的行为,违被了合同法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性(<<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>>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,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。)。再次,中兴公司收费通告中以几大行政单位大章施压于业主,以断水胁迫于业主,这样情况下,签订的合同有失公正。限定日期内交费签订合同每户680元,错过日期后再审请交费签订合同,就变成了每户2000元,改造成本都是一样的,这明显有斯诈行为。〈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〉〉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。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合同无效:(一)一方以欺诈、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,损害国家利益;……〈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。无论是从合同法还是消法,中兴公司收费通告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。
再次,2003年水改至今,我们一直都是自来水公司的客户,对于自来水公司的服务我们已经认可。而现在,五花办等通过行政施令,一纸授权委托书,将我们卖给了中兴公司,强制我们成为中兴公司客户。作为消费者我们的选择权(〈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〉〉第九条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)何在?自来水公司作为一个服务于民公益性事业单位,他们有权选择消费者吗?说我们欠他那么多钱,有部分业主未交,那他为什么上门催交,谁主张谁举证,以法律方式收回自己的合法水费;说管网锈蚀,漏水这与我们何干?他们自己未尽到对供水设施维护维修之责还能怪谁呢?供水四年了,为什么不采取措施,而听之任之呢?不要说我们是合表,不是你最终客户,那中华人民共和国〈〈物业管理条例〉〉规定(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,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讯、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。第五十二条 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通讯、有线电视等单位,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、养护的责任。)作何解释呢?那〈〈成都市城市供水条例〉〉规定(第二十一条对居民生活用水,供水企业应逐步实行抄表结算到居民住户)又作何解释呢?
再次,就中兴公司的合同内容来看,更是小学生的作文,文不对题,涂来改去,狗屁不通。不要说法,就连起码的情理都不通。明明是供水合同,却掺杂着施工工程费在里面。供水合同明确的是用水人与供水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是双方履行供用水之间法律行为要约,明确的标的应是供用水的内容,与工程费何干?既然收的680是水改入户工程费,就应当签订明确委托方和施工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施工合同,明确施工工程的内容(明确施工方的收费名目,用材品质品牌,施工进度时间安排,施工验收等等)。合同标的不明确,概念含混不清,不合合同法,此为其一。
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供用水合同范本中,有一条规定: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,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(用水人消火栓)。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,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。发生火灾时,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,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。而在中兴公司的格式合中却是:未经供水人同意,擅自开启和使用灭火专用市政消火栓是对供水人民事侵权行为。变味了,少了发生火灾的前提,不通情,不合理,不合法,此为其二。
往下看,在其他约定中,又改过来了。说了前提除发生火灾之外,擅自开启和使用灭火专用市政消火栓,用水人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。但也奇怪啊!这一条应该出现在违约责任里面,怎么又到了其他约定中呢?再看下去,有个补充条款中又出现与消防相关的这一条,补充条款中又说其他约定作废,按补充条款执行。再看,其他约定中说的水表安装工程费,在补充条款中又变成了入户工程费。我糊涂了,不敢再看了,现在问我鲁迅是谁?我肯定会说,是三国好汉鲁智森的父亲。现在,中兴公司I 服了YOU!合同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文本,不是小学生作文,岂可儿戏视之,不合合同法,此为其三。
标准供用水合同中,供水的违约责任,有这么一条,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,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百分之 的违约金。而在中兴公司合同中却看不到。用水人逾期未交要受罚,而供水人却在逃避责任,法律面前短斤少两,不合合同法,此为其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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